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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本报报道《病人乘飞机猝死,谁来担责?》曾介绍过一女子在飞机上发病身亡,家人状告航空公司索赔百万一事。近日,厦门中院针对这起发生在飞机上的猝死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航空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女子乘飞机猝死 家属状告航空公司索赔百万
经查,55岁的符女士身患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缺血性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2017年12月,她搭乘某航空公司由哈尔滨飞往厦门的航班,途中经停南昌。不幸的是,在飞机起飞后40分钟左右,符女士在经济舱座位上晕倒,经服用救心丹后意识恢复正常。机组人员遂安排其到头等舱,乘务长单独服务,并安排机上的医生乘客陪护。
当晚7点多,经停南昌时,乘务长询问符女士是否需要就医并让其联系家属,符女士表示其可以继续乘机,无需停止航程就医。不料,飞机再次起飞后不久,乘务员发现符女士又晕倒了。在急救的同时,航班返航将符女士送医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符女士为“猝死”。事后,符女士家属请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赔偿合计100万余元。
一审判航空公司存在过错 二审判航空公司无需担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航空公司在经停南昌时未能有效劝导其下机就医,存在过错,故酌情确定航空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航空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厦门中院认为,符女士系因自身健康原因引发死亡。航空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航空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院还认为,在没有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无权单方解除与符女士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经停南昌时,其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强制符女士下机就医,不能以符女士未能在南昌经停时下机就医为由即推定航空公司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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