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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飞机“黑飞”迫降!涉事单位和飞行员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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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桥旧巷 发表于 2017-10-25 19: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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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中南局罚决湖南字【2017】5号。


  10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公布了一批《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一起涉嫌未经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飞行活动的涉事单位和飞行员进行了处罚。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7月23日,湖南某通航公司一架SA6OL型双座轻型运动类飞机(国籍登记证:B-10KF),在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乡临时起降点起飞离地后发动机失效迫降于跑道北头,飞机着地后起火燃烧损毁,一名乘客受轻微伤。该公司组织的此次在管制区域内的飞行活动,未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并造成了航空器损毁的通航事故。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飞行管制部门证明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南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未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进行飞行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对该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图:中南局罚决湖南字【2017】6、7号。

  另两起处罚决定书显示,在该起事件的信息报告中,存在瞒报、谎报飞机载客、飞行任务性质等重要信息;执行此次飞行任务的飞行员未进入该公司《运行规范》批准。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山河华翔《关于公司对7.23事件的反省及检讨的报告》等证据为证。

  瞒报、谎报飞机载客、飞行任务性质等重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第十条的规定,现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29000元的行政处罚;未对飞行员蒋某纳入公司运行规范违反了《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CCAR-91-R2)第91.709条(b)(6)款的规定,现依据《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第91.1611条(b)(2)款的规定,对涉事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运行与飞行规则》第91.709条(b)(6)款规定,运营人在飞行运行中使用的每位飞行人员的姓名,持有执照的类别、编号和等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限和等级。可以为本项要求的内容单独列出清单,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以便随时修改;第91.1611条(b)(2)款规定,对于直接责任人给予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给予违法所得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图:中南局罚决湖南字【2017】8、9号。

  另外,该起事故的涉事飞行员蒋某,因未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开展飞行活动,且未遵守飞行员体检合格证限制要求佩戴矫正镜(其持有的民用在执航空人员II级体检合格证带有限制条件:戴矫正镜。)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74条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2)第67.37(a)(2)款的规定,中南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207款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第67.57(c)款对蒋某做出警告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注:《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第67.37(a)(2)款规定,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时应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要求;67.57(c)款规定,履行职责时未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条件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履行职责,并对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民航新闻实时监测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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