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现辖双流区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全国第四大航空枢纽——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在我院(双流法院,下同)司法管辖范围内。截止2018年1月,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已开通航线317条,航线通达全球五大洲。2017年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实现旅客吞吐量4980.2万人次,位列西部第一,全国第四。繁荣的航空经济、成熟的区域平台吸引了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四
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航空公司在此登记设立或成立分支机构。在“人才就是核心竞争力”的今天,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离职纠纷数量日益增多,矛盾凸显,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不仅涉及诉讼双方的经济利益,还涉及航空安全和国有资产管理,我院历年来高度重视该类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强调研总结,积极探索妥善的纠纷化解方式,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助推成都临空经济健康稳步发展,让双流成为成都乃至四川对外开放的“航空引擎”。
一、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的审判概况
(一)飞行员流动趋势明显,离职纠纷增多
2013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五年期间,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受理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共计192件(每年受案数详见图一),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且在2017年大幅增加。
图一
由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距离成都市区仅16公里,与成绵乐城际铁路无缝对接,紧邻G5、G42、G93等多条高速公路,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投资环境,吸引了多家航空公司在蓉设立基地,目前成都基地航空公司数量增至8家。我院受理的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中,共涉及六家航空公司159名飞行员,其中涉案件数量和飞行员数量较多的公司为国航西南分公司(109件,87名)和川航(55件,51名)。(涉案航空公司及飞行员数量情况详见图二)
图二
(二)诉讼请求多样,争议焦点集中
我院五年来受理的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中,航空公司作为原告的有97件,飞行员作为原告的有95件,同案中双方先后起诉,合并审理的情形较多。
1.航空公司的诉讼请求
航空公司的诉求主要表现为以下4类:(1)请求确认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2)请求飞行员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各项培训费用;(3)请求飞行员赔偿损失;(4)请求飞行员在与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2年内不得到与航空公司有同业竞争的单位从事飞行工作。
2.飞行员的诉讼请求
飞行员的诉求主要表现为以下4类:(1)请求确认与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2)请求航空公司为飞行员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3)请求航空公司为飞行员办理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薄、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等证照的转移手续(或移交到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4)请求航空公司为飞行员出具安保评价。
(三)航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赔偿费用金额巨大
民航对飞行员的培训包括院校学习和上岗后各类训练,飞行员从学员到副驾、机长、教员,每一阶段都面临着一次性受训和定期复训等大量培训,培训周期前后长达十余年,转机型培训也需很大的投入,培养一名有资历的优秀飞行员所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可见一斑。因此,航空公司在飞行员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会基于前期支出的巨额培训费而要求飞行员支付相应的巨额违约金和赔偿费,以弥补其损失。我院受理的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中,航空公司要求离职飞行员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费通常在人民币400-700万元之间,其中单案主张金额最大的一起为人民币1200万元。
(四)以判决结案为主,调撤率低且上诉率高
因飞行员的离职会影响航空公司的飞行安排和航空调度,航空公司为离职飞行员已支付了巨额培训费,飞行人员的离职势必造成航空公司财产的流失,同时还涉及飞行员的切身利益,而且由于诉讼费过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10元,简易程序还会减半收取),所以,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航空公司,一般会穷尽其司法救济途径。
我院5年来受理的192件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中,一审调解结案的仅有11件,仅占受案总数的5.729%,撤诉方式结案18件,占受案总数的9.375%,判决方式结案163件,占受案总数的84.89%。我院一审判决后上诉的有149件,上诉率为91.4%(结案方式比例详见图三)。
图三
二、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呈现的突出问题
(一)飞行员供需不平衡矛盾尖锐
我国自2004年准许民营主体投资组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来,民用航空业发展迅猛。2013年底,我国民航全行业运输飞机期末在册数2145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14372本;根据民航资源网的数据显示,经过短短四年的发展,截止2017年底,我国民航运营机队总规模已达3261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22195本,机员比为1:6.8,仍无法满足繁重的航空飞行任务。
同时,由于对飞行学员进行培训的力量相对不足,培训周期长,导致飞行员供需矛盾无法在短时间内有效缓和。从近几年的数据看,虽然飞行员数量逐年增长,但仍然无法与机队规模增长速度同步,导致一些有相当飞行经验和资历的飞行员成为各大航空公司争相抢夺的“香饽饽”。
(二)部分航空公司飞行员流动机制不畅通
由于飞行员是各航空公司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一名成熟的飞行员所花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巨大,某些新成立的民营航空公司为快速组建成熟的飞行员队伍以投入运营,往往不惜重金招用其他航空公司的优秀飞行员。在巨大的利益“蛋糕”吸引下大量飞行员会选择跳槽。
对于飞行人员流出的航空公司而言,其为培养成熟的飞行员投入了巨额成本,且飞行员流出会对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营造成影响;飞行员在思想波动的情况下,会对航空安全造成隐患。出于维持公司经营秩序、保障航空安全等因素综合考虑,航空公司通常会就飞行员离职纠纷穷尽各种途径,与飞行员展开长时间的博弈。某些飞行员为达到尽快离职的目的,采取静坐、罢飞、集体返航等非理性方式来向航空公司施压,以期引起高层重视和社会关注,这些举措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危及航空安全、公共秩序。
(三)“公约”限制飞行员流动比例,弱化市场调节功能
2014年11月26日,由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牵头,国内4大航空集团、38家航空公司和4名飞行员代表在北京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首次由行业力量就飞行员流动问题达成的行业自治性公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该公约明确对飞行员流出的调控幅度进行了限制,确定除内部调动外,流出幅度原则上不超过航空公司上一年度12月31日在册飞行员人数的1%,且该比例包括了以协商和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流动的所有飞行员,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飞行员流动的自由性。而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大量流动无门的飞行员会选择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同时有的航空公司也通过诉讼来拖延飞行员离职时间,控制飞行员流动比例,这客观上加剧了行业自治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弱化了市场调控功能,对案件的审理亦造成了一定影响。
(四)飞行员离职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较为滞后
飞行员离职纠纷最早发生在2004年。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其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转移人事档案等规定是解决飞行员离职问题的有效法律依据。但基于飞行行业的特殊性、飞行员岗位的专业性,飞行员离职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中极特殊的一类,法律、法规对如何妥善解决该类纠纷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造成了飞行员离职案件诉讼艰难、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和全国各地法院认识未统一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飞行员与飞行相关的专业技术档案性质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为劳动者转移人事档案系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但飞行技术专业档案是否属于劳动者人事档案,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认识不同,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普遍;二是一裁两审制导致司法解纷耗时长。穷尽司法途径解决飞行员离职纠纷往往会耗时二至三年不等,在此期间飞行员处于待岗状态,既不能在新航空公司入职执飞,也不能在原单位执飞,严重浪费飞行员资源;三是流动补偿费用标准不统一,诱发新的纠纷。如审判实践中一些飞行员认为离职时给付的违约金过高,诉请变更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者以航空公司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为由提出巨额赔偿;还有的航空公司认为从别处挖掘的飞行员付出的成本过高,不再履行与飞行员签订的《飞行员就职意向协议》,导致新的诉讼。
三、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保障飞行员队伍有序流动
为妥善化解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保障航空安全,我院籍司法改革之机,努力探索公正高效化解飞行员离职纠纷的相关机制。
(一)成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打造优质高效审判机制
为统一裁判尺度,我院2016年7月以前,就已将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统归民一庭集中审理。2016年7月,我院成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该庭成立后,积极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实行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将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由专人审理,同时积极使用要素式审判和模板化裁判文书,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2017年我院审理的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为37天,比2013年的98天节约了61天,上诉率虽高,但改判率为零。
(二)以审判实践为依托,积极开展诉源治理
在审理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过程中,我院积极总结、分析飞行员离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通过与航空公司、空管局、劳动人事仲裁院等相关单位座谈,沟通飞行员离职纠纷中所涉及的飞行员的专业技术档案是否应当移交、飞行员离职应当支付多少培训费等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在诉讼过程中与飞行员沟通交流,找准飞行员离职难的真实原因,积极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以减少纠纷,促进劳资双方有效沟通,构建和谐良性的劳资关系。
(三)多渠道开展宣传,向社会公布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司法观点
我院先后通过十大典型案例和白皮书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飞行员离职纠纷典型案例,引起了高度的社会关注。2017年,我院副院长夏于燕庭审直播一起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并以当庭宣判的方式向社会发布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的司法观点,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示范指引作用,引导航空公司合理行使诉权,引导飞行员理性维权。
(四)加强调研,深化理论认识
早在2015年,我院便以2013年-2015年度飞行员离职案件为样本,撰写了《民航飞行员“跳槽”难点问题的法律思考——以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为研究对象》的调研文章,通过分析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的特点和产生原因,对飞行员“跳槽”难题提出了有效的建议。此外我院的一些典型案例还对此类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飞行技术档案性质的认定及违约金问题从法律专业角度进行了深度分析。
四、促进飞行员有序流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议
飞行员与航空安全息息相关,能否妥善处理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不仅仅关系到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经济利益,更关系到航空安全和国家形象。为构建和谐有序的飞行员流动机制,保障飞行安全,打造国际一流空港城,我院针对审理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中所呈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改革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拓宽飞行员培养路径
我国目前经济总量位列世界第二,民用航空事业应迎头赶上、快速发展,但是飞行员储备却不能满足相应需求。飞行员培养周期过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飞行员供给,造成了市场供需不平衡和飞行员流动困难的境况。但是,限制不是出路,民航业已经走进市场,成为了市场的主体,对于飞行员的流动问题也应尊重市场的主导地位。建议拓宽飞行员培养路径,加强飞行员培训基地的建设。为缓解当前机长级飞行员严重短缺的情况,建议航空公司改革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放宽视野,并在全球范围内吸纳优秀飞行员,充实我国飞行员队伍。此外,在对飞行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同时,建议加强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职业操守,增强集体意识、团队意识和大局意识。
(二)适应民航新发展,制定飞行员流动实施细则
中国民航业在成长过程中始终带有行政化的色彩,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广泛适用是民航管理的特色之一。我们认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中国民航才能健康地成长为世界一流的民航,所以,飞行员的流动问题不应当受到流动比例的限制,而应由市场来决定飞行员的去留。相关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当以保障航空安全和飞行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流转细则,规范流动补偿费用,为飞行员的有序流动提供专业的服务和保障。
(三)转变理念创新机制,调适航空公司与飞行员劳资关系
民营航空公司较国有航空公司在薪酬待遇上更为优厚,在人才选拔和晋升上更灵活,建议国有航空公司主动适应市场和行业变化,畅通飞行员晋升通道,建立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飞行员的积极性,同时应支持飞行员合理流动;民营航空公司应加大自身的人才储备力度,着力从院校开始培养自己的飞行员,在通过市场行为挖掘人才时应尽量避免给飞行员过高的期待和引发行业恶性竞争。
飞行员作为行业精英,应充分认识航空安全的重要性,在面对离职纠纷时更应审慎。一是要把握市场行情,我国现正大量引进高素质的外籍飞行员以弥补飞行员不足的短板,此举势必对国内飞行员就业带来竞争,飞行员应理性面对收入、晋升等问题;二是要依法维权,处理好离职纠纷与飞行安全的关系,牢记飞行员的职责使命,不应采用非理性方式维权,以免触犯法律;三是要理性看待违约金、赔偿费问题,飞行员的成长离不开航空公司长时间的培养和高额的投入,飞行员队伍应当饮水思源,审慎考虑离职。在决定离职后,应合理评估自己离职给原公司造成的损失,主动履行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费。
(四)成立专业调解委员会,多元化解飞行员离职纠纷
民航业的特殊性、飞行员岗位的专业性让飞行员离职纠纷始终是劳资纠纷中非常特殊的一类。从大局看,飞行员离职纠纷的处理关乎民航业的整体发展、关乎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双重利益诉求;且无论仲裁机构还是司法机关,对民航业的行业特点、发展规律和市场状况的掌握情况远不及民航业内部。在目前飞行员“想离职而不能离”、航空公司“留不住人也要留”的困境下,飞行员和航空公司均有强烈的希望建立快速、妥善处理飞行员离职纠纷通道的愿景。基于此,我们建议,民航业内部可在《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和组织的自治功能,探索建立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厘清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的诉求,结合行业特点平衡双方利益,尽力将飞行员离职纠纷化解在源头,最大程序节约资源、保障发展。
新时代,人才是企业的核心和发展的灵魂。航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更离不开一支稳定、优秀的飞行员队伍。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背后,飞行员与航空公司间的利益冲突在所难免。在这冲突交汇处,双流法院将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深化飞行员离职纠纷案件化解机制,为维护飞行员队伍的稳定,构建新航空经济体系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我区建设“临空经济示范区、国际一流空港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