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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通用航空器2416架 1月通航飞行6.6万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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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蛏子 发表于 2019-2-16 17: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13日下午,民航局举行例行发布会,航安办、发展计划司、运输司、运行监控中心、空管办主要负责人介绍以下主题:2019年1月民航安全运行情况、2019年民航春运相关工作情况(服务、运行情况),介绍部署开展2019年“民航服务质量重点攻坚”专项行动主要内容、对《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进行解读。

  1月份,全行业实现运输飞行104.6万小时,同比增长12.1%;通用航空飞行6.6万小时,同比减少5.3%。未发生运输航空事故,行业安全生产继续保持平稳态势。截至1月底,运输航空实现持续安全飞行101个月、6941万小时。

  截至1月底,民航全行业机队规模达到6081架。其中,运输飞机为3665架,通用航空器为2416架。

  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陈向阳对《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进行解读。

  2019年2月1日,民航局发布了《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该咨询通告已在民航局官方网站公布。

  一、目的和意义

  目前国际上对民用无人机运行还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为了促进民用无人机的应用和发展,逐步规范特定类无人机的运行管理,中国民航局本着促进发展、先试先行、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民用无人机发展实际需求,有序推进典型运行环境下的示范运行,逐步规范运行风险较高无人机的运行管理。该咨询通告发布后,志愿申请人在某些典型运行场景下的无人机试运行,将得到批准实施。同时,试运行评估和审定将使用运行风险评估的科学方法,针对地面、空中的运行风险进行防控。这也将为无人机管理建立标准和法规体系夯实基础。

  二、关于适用范围

  该咨询通告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特定类民用无人机运行,包括起飞全重在25公斤至150公斤的无人机运行,也包括7公斤至25公斤、运行风险较大的特定种类无人机运行,以及150公斤以上、运行风险较小的特定种类无人机运行。应该说,该咨询通告的适用范围较广,除了起飞全重7公斤以下的无人机运行,以及植保无人机、无人飞艇以外的大部分无人机运行均可适用,涵盖绝大部分作业类无人机。

  三、关于无人机运行风险评估方法

  该咨询通告明确,将采用特定运行风险评估方法。该方法是基于地面和空中风险,提供一整套逻辑过程来分析拟实施的运行内容,使无人机运行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下进行。

  四、关于无人机试运行审定

  民航局统一管理全国民用无人机试运行的审定、监察工作,并由无人机运行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以减少各运行管理相关方(层级)的重复性评估,提高评估和审定效率。审定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安全评估、运行验证、试运行批准四个主要步骤。由于无人机运行涉及空域、航空器及操控人员等诸方面,试运行审定小组通常包括飞标、适航、空管等方面人员,民航地区管理局参与无人机试运行审定小组工作。随着试运行时间和运行经验的积累,民航局将向志愿申请人签发不同阶段的试运行批准函,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包括地理范围、场景范围、时间范围等。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来申请做志愿申请人,申请试运行。职责分工在民航局无人机运行工作组,需要咨询的,具体可找空管办联系,电话:010-64091659。

  (二)根据上述场景批准流程的完善,民航局相关部门适时发布相关信息通告。地区管理局可按照该信息通告,并依据本咨询通告,对相同场景的志愿申请人实施试运行审定和监察。

  (三)待相关法规(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航空规章(CCAR-92部)出台后,上述信息通告将按运行风险和责任的大小,分别转化为相关法规要求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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