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收起左侧

密云水库坠机事故:人为因素所致 培训公司赔25万

[复制链接]
查看: 1348|回复: 0

  在线 

海蛏子 发表于 2016-11-17 20: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朋友,使用更多功能,轻松玩转模拟飞行~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加入

x
  图:罗宾逊R44轻型直升机。民航图库图片,摄影:民航资源网网友“sunasia”。浏览更多R44飞机图片。



  2015年发生在密云水库的坠机事件导致两人死亡,虽事发一年多,但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延续至今。贵州红都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安排到北京华彬天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学习的张某,便是罹难者之一。因认为本次事故直接导致公司对张某的投资无法取得回报,贵州红都公司将对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华彬公司退还培训费、赔偿经济损失共14万余元。但贵州红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11月16日,该案二审在北京市三中院审理。

  学员坠机 所属公司起诉

  红都公司诉称,2014年7月,公司与华彬公司签订了《飞行培训协议》,将张某送到华彬公司对其进行直升机私照、商照与教员资格的培训,并为此支付了30万元培训费。

  为方便张某学习,公司在培训地为其租用了一套住房,并支付生活费、差旅费等共13万余元。然而去年6月6日,华彬公司教员陆某在培训张某时,直升机触高压电线后坠入密云水库,导致张某死亡。这不仅使《飞行培训协议》无法完成,也使公司对张某的投资无法取得回报。红都公司认为,华彬公司理应返还培训费,同时赔偿各项损失。

  一审中,华彬公司同意返还10万余元的培训费。“在张某死亡后,公司与张某的父母也达成赔偿协议,其中包括了丧葬费、交通费等损失。”华彬公司还认为,房租、差旅、生活费等赔偿请求,不属坠机事故合理损失。

  人为坠机 培训公司判赔

  一审法院查明,按双方约定,张某的培训小时数为175小时,培训费用总计95万元。协议签订后,红都公司先行支付了30万元培训费。截至事发前,张某共接受了35.1小时的飞行培训。

  去年6月6日,华彬公司的某号直升机在密云机场进行飞行训练过程中,坠入密云水库,机上包括张某在内的两名飞行人员死亡,直升机损毁。经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调查认定,“事故的原因是飞行人员违反公司规定在湖面上低空飞行,与跨越湖面的高压线相撞,致使直升机失控坠水”,并认定“构成一起人为责任原因的通用航空一般飞行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华彬公司构成违约,故对张某尚未完成学时的培训费用应予退还;对于张某死亡所产生的其他合理损失,被告也应赔偿原告。法院一审判决华彬公司退还红都公司培训费10万余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

  接受调解 被上诉人赔25万

  一审宣判后,红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下午,该案二审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庭上,红都公司要求改判对方退还培训费30万元,并承担两审的诉讼费。

  “至于事故的原因,当时驾驶飞机的是张某,而教练员陆某在副驾驶位置,是张某低飞触电导致事故发生。”华彬公司代理人表示,虽然陆某作为教练员未能及时制止学员低空飞行,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张某也存在过错。“这件事给我公司也造成了损失。此外,30万元培训费的部分已经实际消耗掉了,因此我方同意一审判决结果。”

  鉴于双方均有意调解,随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一致,华彬公司赔偿红都公司培训费及其他损失共25万元。

  事件回顾

  去年6月6日上午9点多,密云区穆家峪镇北京华彬天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一架小型训练用直升机,在飞至密云水库西南侧附近水域时坠落沉没。据目击者称,事发时看见水面低空飞过一架黑色直升机,突然间像失控一样掉了下来,在将数根高压线杆撞断后坠入水中。有人报警后,急救、公安人员及水库救援队全部抵达进行救助。但由于天气等原因,救援难度颇大,直到当天下午2时许,机上两名乘员才被拉上岸,急救人员急忙实施救治,但最终没能抢救过来。



携欢乐拥抱湛蓝的未来。
FSCenter_2024
回复 呼我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站点地图1|站点地图2|FSCenter模拟飞行中心 ( 晋ICP备20001174号-2

JS of wanmeiff.com and vcpic.com Please keep this copyright information, respect of, thank you!JS of wanmeiff.com and vcpic.com Please keep this copyright information, respect of, thank you!

|捐助我们

GMT+8, 2024-4-27 12:00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8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