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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局规范通航企业办理分公司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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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桥旧巷 发表于 2017-11-20 22: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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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通用航空企业在华东地区办理分公司备案程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通用航空企业在华东地区办理分公司备案程序的通知

  各监管局、通用航空企业:

  民航局《关于办理通航企业分公司备案事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1989号)中要求各管理局协助通用航空企业办理分公司备案手续,具体内容为:

  1、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完成前,各管理局应协助企业出具设立分公司的相关备案手续,备案格式及信息以满足当地工商登记需要为宜;

  2、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基地机场应为主运行基地,通航企业设立分公司,如不涉其他项目变更,不需变更经营许可证;

  3、对涉企审批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及监管局应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为原则,为企业运营提供更多便利。

  根据以上要求,我局现规范通用航空企业在华东地区办理分公司备案相关程序(原程序根据《关于明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要求,企业办理分公司后需申请变更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增加分公司所在基地机场),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需向拟设立分公司的所在地监管局提交备案申请。

  二、若申请人拟设立的分公司已获取工商登记

  1、申请人为华东辖区企业:监管局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中第二十一条所要求的材料接受申请人备案。监管局接受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管理局通航处,并同时抄送申请人注册地所属监管局。

  2、申请人为华东辖区以外企业:监管局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中第二十一条所要求的材料接受申请人备案,并提示许可证持有人仍需按照其注册地所属管理局的要求完成分公司备案手续。监管局接受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管理局通航处。

  三、若申请人拟设立的分公司尚未获取工商登记

  1、申请人为华东辖区企业:监管局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中第二十一条所要求的材料接受申请人备案。如申请人需要民航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手续以办理工商登记,需申请人与工商部门协调,确定工商部门认可的内容、格式等信息并提交模板。监管局接受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管理

  局通航处,并同时抄送申请人注册地所属监管局,由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工商部门需要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为华东辖区以外企业:监管局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中第二十一条所要求的材料接受申请人备案,并提示许可证持有人仍需按照其注册地所属管理局的要求完成分公司备案手续。如申请人需要民航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手续以办理工商登记,需申请人与工商部门协调,确定工商部门认可的内容、

  格式等信息并提交模板。监管局接受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管理局通航处,由管理局向申请人出具工商部门需要的相关材料。

  四、若申请人为华东辖区企业,在华东地区以外设立分公司,由注册地监管局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1号)中第二十一条所要求的材

  料接受申请人备案。监管局接受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管理局通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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