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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资源网2017年12月13日消息:在最近的工作中,签派员竹子碰到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在处理一个飞机的MEL时,发现自己对签派放行中关于“目视”问题有些拿捏不准。于是利用休息时间,我查阅了一些资料,今天咱们就来好好捋一捋,签派放行中,那些关于“目视”的困惑。
先从工作中碰到的那个MEL说起。MEL是一套惯性基准组件(IRS)失效,查阅相关手册,限制如下:
注意突出显示的b项——仅允许在白天VMC(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问题就从这里开始:
一.VMC(目视气象条件)到底是什么?
查阅相关规章,CCAR-121-R5 中,对目视气象条件定义为:
“是指用能见度、离云的距离和云高表示,等于或者高于规定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但具体气象条件是什么,规章中没有明确说明。CCAR-93TM-R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对目视气象条件的定义与121部相同,同样也未给出具体气象条件。在CCAR-91-R2(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中,没有直接说明目视气象条件是什么,但给出了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并分为基本与特殊两类。其中CCAR-91-R2 .155条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表述的主要部分如下:
“......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千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小于8千米;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千米以下,能见度不小于5千米;距云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300米......”
这里似乎找到了答案,但有一个小疑问,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是不是就是目视气象条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附件2即ICAO Annex 2(空中规则)3.9 VMC 能见度和离云的最小距离这一节中,以表格形式给出了VMC(目视气象条件)的标准:
我们可以看出,表中对飞行能见度与离云距离的要求与CCAR-91-R2.155条表述基本一致。至此,我们可以确定91部中对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就是VMC(目视气象条件)。VMC(目视气象条件)的规章依据就是CCAR-91-R2.155条与157条。
二.VMC(目视气象条件)与VFR(目视飞行规则)
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又有新的疑问,MEL手册中仅允许在白天VMC(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在VMC下飞行是按照VFR飞行的意思吗?VFR对我们签派放行工作有哪些限制?解答这两个问题,首先需要把目视飞行规则搞清楚。CCAR-93TM-R4中,对VFR定义如下:
“按照目视气象条件飞行的管理规则”
并且在93部中,把管制空域分为A、B、C、D四类,对VFR可以使用的空域做了规定(只能在B、C、D类空域),并要求取得相应管制单位的许可。CCAR-71TM(民用航空空域使用办法)中,对VFR的速度也做出具体的限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对VFR的安全责任主体,相遇规避规则等做了具体规定。由于国内各规章条文较多,在此不一一引述,只做概括性的说明。在国际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附件2即ICAO Annex 2(空中规则)第4章对VFR进行了说明:
上面的要求与国内各规章的要求基本一致。这里我们也可以回答第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章第三条,VMC下飞行肯定要受相关管制部门管理。根据CCAR-93TM-R4中VFR的定义,管制部门对VMC飞行进行管理,依据就是VFR。所以,MEL手册中在VMC下飞行的要求,在国内就是按照VFR飞行的意思。从上面国内外的规章中我们可以看出,VFR飞行有很多的限制条件,那我们在签派放行中对按VFR的飞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由于各公司的运行规范不尽相同,我们这里只从民航规章的层面来讨论。在CCAR-121-R5.631条要求机场及航路符合VMC要求,再结合上面提到的各种规章,我觉得对VFR飞行的签派放行工作有以下几点要注意:
1.必须符合VMC。
2.必须向相关管制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关管制部门的同意。
3.运行空域有限制,6600米(含)以上的A类高空管制空域是不能按VFR飞行的。
4.运行速度有限制。(详见71部)
5.飞机设备有要求。(详见121部)
6.注意FPL报的相关项目。
以上几点就是我总结的我们签派员应该注意的地方,大家后续有什么新的想法欢迎补充交流。
三.目视进近与VFR(目视飞行规则)
在签派放行的实际工作中,目视进近也是经常用到的概念,有必要厘清它与VFR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目视进近属于终端区的目视运行。而在97部的咨询通告AC-97-FS-2011-01《民用航空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准则》中,对目视运行有如下要求:
所以目视进近首先必须符合该咨询通告中对天气条件的相关要求。同时,在民航局下发过的文件《目视间隔和进近实施暂行规定》第四条指出:
“目视进近是航空器驾驶员执行仪表飞行规则计划时保持能见飞向着陆机场的一种进近方式。航空器驾驶员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保持对着陆机场或者前机持续能见。目视进近的实施必须得到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并接受管制指挥,且着陆机场的云底高必须大于或者等于300米,能见度必须大于或者等于5公里。”
该规定中机场对能见度与云高的要求与97部的咨询通告中机场标高低于3000米的要求一致。至此我们也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
1.目视进近不是VFR,它是IFR(仪表飞行规则)保持能见飞向着陆机场的一种进近方式。
2.目视进近根据着陆机场标高的不同,对云高和能见度有要求。(具体见上文提到的规章)
3.目视进近必须得到相关管制部门的批准。
到这里本文也要结束了。我们通过一个工作中遇到的MEL,把签派放行工作中那些关于“目视”的困惑大概梳理了一遍,并从签派员的角度讨论了我们应该注意的要点,希望本文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同时也欢迎大家提出意见建议,我们共同交流进步。
(供稿: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运行指挥中心, 民航新闻实时监测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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